曾几何时,增值税只有简单的生产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土增税的计算方法因为业态的单一而相对固定,而企业所得税,则一直在税务行当里被惊为天人,视为第一复杂、第一难算,第一高逼格的税种,没有之一。
但随着营改增将我国的增值税率(含征收率)变为9档(简并后为8档,分别为17%、11%、6%、0%、5%、3%、2%、1.5%),使增值税的复杂程度和局面迎头赶上;而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房、国有企业利用自有住房兴建保障性住房、PPP养老、自持型商业综合体、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诸多新鲜事物登上历史舞台,使土地增值税成为了房地产企业的“第二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反而显得政策清晰,管理规范,变成一个可爱的简单税种了。
但简单并不简约,企业所得税里的一个点,成为了很多新兴产业心头的抹不去的“痛”,那就是——“合法有效凭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3.税前扣除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换句话说,合法有效凭据成为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一大要素,勿论纳税人是否真实发生,是否能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如果没有“合法有效凭据”,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那么“合法有效凭据”是什么呢?很多专家都对此做过讨论,大部分人得出一个结论,“合法有效凭据”不止包含发票这一种凭据,包括营改增之前的银行存款利息单、境外消费的invoice,房地产企业向个人支付拆迁补偿协议等如符合条件都可作为有效凭据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毋庸置疑,发票仍然是合法有效凭据这一国的第一把交椅。但是,我们把“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据是否真的合理呢?
想起这个话题是因为一顿饭。一个大学同学毕业后到澳门工作并入了澳门藉,近期来京出差,我们一起吃了一餐饭,席间聊起他出差的补助问题,他提到每天只要提供用餐证明,就可以按每餐**元的标准进行报销,类似一种差旅补助。我习惯性的随口问道,那一会给你开张发票?他的答案是:发票可能不太好用,带菜名、菜价的流水单比较有用,因为有菜品、有单价、有总价,符合我们的报销规程和习惯。
听得我这个以税为生的人一身冷汗,发票居然不如小票好使,发票何时受过此等鄙视?但细想起来,不无道理,其清单报销的原因无非有三:
1、属地(澳门)税务主管部门不要求我们提供大陆地区的发票来证明在大陆期间的交易实质;
2、充分信任员工的诚信度;
3、小票由于内容详实,更便于财务部门理解,进而提升报销效率和效力。
由此,我不得不想到,以前我们在研讨一些税收法规的时候,因为我们税收的固定、无偿、确定的三性,似乎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天然的擂台,税收法规就是防着纳税人出格的。但事实上,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我们正在以前所未有的“中国速度”提升居民的诚信度,这里既有全民素质提升带来的红利,又有信用体系互换信息给居民带来的约束,自税务上失信,有可能连带支付宝、微信、共享单车等互联网软件无法使用,进而,对于税务失信人员,还可能面临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坐高铁、飞机、住5星级酒店等)。那么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实际上在倒逼企业和个人要诚信,要税务诚信,要诚信纳税。
那如果诚信这一关过去了,我们在所得税改革环节,是不是应该考虑“合法有效票据”的再次改革的必要性?我们说了几十年的“以票控税”,我理解控的应该是增值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但现在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与“以票控税”。实际上和经济业务运行是不太相符的。
这又让我想起去年聊起一个话题,某团网和酒店合作,在酒店的卫生间的马桶前印刷一个大大的二维码,住客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得周围餐饮娱乐的优惠券,用这个优惠券去消费的时候,商家要相应的支付酒店单笔消费*块钱的佣金,佣金通过*团网转付。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佣金怎么结算呢?发票又按什么方向开具呢?一不小心就可能被“以票控税”了。
所以,这种新兴的互联网经济,用传统的“以票控税”来管理企业所得税,显然已经存在时代上的错位了。而对于“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务征管实操环节的多解释口径,也给跨地区经营的集团企业带来诸多困扰。
所以,总结起来想表达的是:在互联网时代,在社会信用体系评价机制日趋完善的今天,税收改革也应该更加清晰边界,用所得税的思维解决所得税的问题,用真正的“合法有效凭据”来管理所得税睡前扣除的范畴。可能片面,可能不正确,但确实是因为一次聊天所联想起我们是不是也有可能要流水不要发票呢(在某些特定业务场景和交易模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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