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将实施。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历来要求三个核心判断标准,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由此反映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中,就是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原则。 企业所得税作为目前仅有的几个已经立法的税种之一,应该说经历了不断的完善,还是比较规范的,复杂在于业务形态的多样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再叠加上票据并不是全覆盖,所以所得税税收抵扣凭证也就变得复杂多样,这次就是给予进一步的完善。 无疑,新政的出台解决了许多的争议,比如,明确了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的定义,不合规发票与不合规外部凭证的界定等,特别是对一直存在一定争议空间的虚开、填写不规范的发票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无疑减少了执法人员在判定案件结果时的犹豫。 当然,作为一项新政,势必会引起多方理解上讨论,这是正常的现象。笔者税舟为了便于反复学习,制作成了政策图解。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追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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