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如实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4-23 尊敬的纳税人: 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在平时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不管退还是补都是诚信纳税的体现,切勿轻信非官方或非专业人士的所谓“退税攻略”。纳税人本人需要对个税年度汇算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性负责,请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据实填报。 一、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扣除等手段逃避缴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不如实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除承担上述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外,还可能对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造成一定影响。如果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更正也不说明情况,税务机关可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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