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360号 1993-09-29 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越来越多,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偷漏房产税的情况多有出现,社会上及有关方面呼吁税务部门予以解决。为了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国税函发[199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县(市)税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湖北省税务局 1993年9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