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9]3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5
摘要: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计经贸[1999]352号)《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9]37号         1999-05-25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计经贸[1999]352号)《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新疆棉实行以出顶进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新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回击国外敌对势力分化、西化我国的阴谋,努力减少棉花进口,有效解决新疆棉花积压问题,保持和促进我国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出口不断增长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此,各地国税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新疆棉花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具体税收管理办法比照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另按国税函[1998]720号文件的规定,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均是指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三、对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纺织工业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计经贸[1999]352号)(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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