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专用税票认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6]67号 1996-6-2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出口退税恢复使用专用税票,并建立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从两个月运行情况看,我省这项工作进展缓慢,为加快进度,经局长协调有关处室决定:各市、地国税局局长要引起高度重视,亲自抓好这项工作。并做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各市、地国税局应对财税字[1996]8号、国税函[1996]102号、国税明电[1996]14号等文件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政策解释由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三、计会部门负责专用税票和分割单的供给和保障。 四、计算信息中心负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发送、接收、分解以及对专用税票录入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各市、地国税局必须指定部门负责专用税票信息的搜集录入,并按时交送信息中心。同时将指定的部门与人员于7月10日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如不能按期完成,将通报全省,并追究市、地局长的领导责任,同时停止下达退税指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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