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1996]6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专用税票认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25
摘要: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出口退税恢复使用专用税票,并建立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从两个月运行情况看,我省这项工作进展缓慢,为加快进度,经局长协调有关处室决定:各市、地国税局局长要引起高度重视,亲自抓好这项工作。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专用税票认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6]67号        1996-6-2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出口退税恢复使用专用税票,并建立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从两个月运行情况看,我省这项工作进展缓慢,为加快进度,经局长协调有关处室决定:各市、地国税局局长要引起高度重视,亲自抓好这项工作。并做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各市、地国税局应对财税字[1996]8号国税函[1996]102号国税明电[1996]14号等文件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政策解释由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三、计会部门负责专用税票和分割单的供给和保障。

  四、计算信息中心负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发送、接收、分解以及对专用税票录入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各市、地国税局必须指定部门负责专用税票信息的搜集录入,并按时交送信息中心。同时将指定的部门与人员于7月10日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如不能按期完成,将通报全省,并追究市、地局长的领导责任,同时停止下达退税指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