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5]18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3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青岛海湾大桥陆上工程项目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海上工程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待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82号        2005-09-30

黄岛、四方、李沧、城阳分局、胶南市地税局:

  青岛海湾大桥建设项目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国家级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99.38亿元。该桥东起308国道,跨越胶州湾海域,西至黄岛区红石崖,全长约35.4公里,途经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为加强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青岛海湾大桥陆上工程项目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海上工程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待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统一由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在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和胶南市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源登记,按规定的解库时间,将代征的税款分别解入以上各地税机关所在地的区(市)国库。

  三、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代征税款所需的代征税款完税凭证,统一到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监督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准确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代征税款,并依照税法的规定做好相关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青岛海湾大桥施工企业所需的建筑业发票,由施工企业到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主管地税机关根据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开具的代征税款完税凭证,按规定开具发票。

  四、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代征税款所应支付的手续费,市局将按照代征税款2% 的标准,按时拨付给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统一支付给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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