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采购拿不到发票怎样税前扣除?

来源:胡说财税 作者:神秘嘉宾 人气: 时间:2018-05-10
摘要:小时候老师教导我们,买东西时要记得跟商家索取发票,因为只要他开了发票,就不能逃税了。所以,每次我戴着红领巾去买铅笔的时候,都会叫收银台的小姐姐开发票。每次都会被问:你要报销吗? 我很诚实地回答:不报销。 不报销你要什么发票? 如果当时我懂法,

  小时候老师教导我们,买东西时要记得跟商家索取发票,因为只要他开了发票,就不能逃税了。所以,每次我戴着红领巾去买铅笔的时候,都会叫收银台的小姐姐开发票。每次都会被问:“你要报销吗?”

  我很诚实地回答:“不报销。”

  “不报销你要什么发票?”

  如果当时我懂法,就会怼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说的是“应向”,没有说一定或者必须,因为有些地方的确开不出发票,比如说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的摊主开不出发票,顶多写个收据,这就给去农贸市场采购食材的法人机构的采购员出了个难题:我怎么报销啊?还给财务出了个难题:我怎么在税前扣除啊?

  报销不难。登记好采购的品类、单价、数量,配合上收支管控,基本不会出什么问题。

  但税前扣除就有得说了。咱财务界一直认为:没有发票为依据,相关支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哪怕计入了当期的成本、费用,在来年的汇算清缴时也要把费用调减回去。

  可是,要在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就非得有发票不可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这两份文件中,我们连“发票”俩字都搜不到。如果单搜一个“票”字,只出现两次,一次是“应收票据”,另一次是“股票”。

  那么我们的《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是怎么规定税前扣除的呢?

  《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什么支出算“合理”呢?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段: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并没有提及“发票”二字。

  我们再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在《征管法》和《实施细则》里16个“发票”字眼当中,唯有《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段的规定与购销相关: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我们再来看看《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提到与购销相关的条款是《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以及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还有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基本来源于这三条。

  也因此出现了上文所说的“咱财务界一直认为:没有发票为依据,相关支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相传,《所得税法》与《发票管理办法》的口径不一致,其历史原因为起草《所得税法》的是所得税司,而起草《发票管理办法》的是征管司。

  但不管怎么样,一线执法人员就按照最窄的口径来办事了,咱也不能去抠法律的字眼,对吧?但咱的食堂的确无法取得发票啊,如果每次采购都去大超市,成本可不是一般的高,怎么办呢?

  这种困惑很早就已经暴露了,因此,部分区域的执法机关就此给出了具体操作办法的指导意见,我们来看看:

  第三部分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12、福利费中有关食堂费用支出及凭证问题?

  企业职工食堂费用应单独核算,对确实无法取得一一对应发票的,可以用自制凭证代替,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福利费中列支。

  (二)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也咨询了在内地国税稽查局的相关领导:

  “你们一般不会去查食堂的所得税吧?”

  “按道理所有成本都应该核实,实际操作上文章中的东西我们也认可了,毕竟是职工福利性质的,不是太离谱的我们都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最主要是建立在真实,合理的原则之上。”

  这位领导所说的“文章”,即为胡说财税小助手于5月7日(星期一)发布的“每日问胡”。

  理论上有《所得税法》兜底,更有两处国地税解答和政策加持,另有稽查局一线工作人员解答,各位财务同仁,食堂采购食材无法获取发票的问题,可以轻松解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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