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凡人李欣 人气: 时间:2020-01-03
摘要: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其扣除限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其中每次单独计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计算。每次单独计税扣除限额=每次单独计税应纳税所得额×30%

  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从扣除方式上看,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的扣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限额内据实扣除,二是全额扣除。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相关政策、计算口径和征管规定。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该如何扣除,请和凡人一起学习99号公告吧!

  之一:捐赠扣除计算基础的确定

  除国务院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的事项外,个人捐赠的扣除限额,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确认。基本公式为:

  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各不相同,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也各不相同。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1.按年综合征税

  年度综合所得扣除限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2.按次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其扣除限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其中每次单独计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计算。

  每次单独计税扣除限额=每次单独计税应纳税所得额×30%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四项劳动所得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限额=(月工资薪金收入合计-5000)×30%

  每次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限额=每次劳务报酬收入×(1-20%)×30%

  每次稿酬所得扣除限额=每次稿酬收入×(1-20%)×70%×30%

  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30%

  (三)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扣除限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30%

  (四)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所得减除税费后收入≤4000元:

  扣除限额=(收入-税费-租金-修缮费-800)×30%

  每次所得减除税费后收入>4000元:

  扣除限额=(收入-税费-租金-修缮费)×(1-20%)×30%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每次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六)经营所得

  1.纳税人是居民个人,且有综合所得的

  扣除限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30%

  2.纳税人无综合所得的

  扣除限额=(收入一成本-费用-税金-损失-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3.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捐赠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捐赠年度个人投资者的分配比例,配比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与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待扣除捐赠支出总额=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配比计算的捐赠支出+个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

  扣除限额=【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配比计算的经营所得+本人登记的其他个体工商户(非核定征收)经营所得+本人在其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配比计算的经营所得+本人的其他经营所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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