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会[2021]2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08
摘要:2020年12月31日前,经属地财政局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财会[2021]2号      2021-04-08

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加强我市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会函〔2021〕1号见附件1)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局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要求,精心筹划,创新方式,组织完成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一)备案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经属地财政局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二)备案方式。2021年4月30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 dljz.mof.gov.cn/),向审批机关进行网上年度备案。

  (三)备案审核。对于代理记账机构网上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强化责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认真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一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在网上办事大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二是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如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三是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审批,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三、完善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方式,多手段协同推进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承诺内容核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实施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监管。同时,深入推进分类监管、信用监管等工作,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严格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四、加强“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各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推进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试点工作,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一是申请电子印章,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提供印章签署、验证等功能。二是做好本地区电子印章系统与财政部电子证照系统的适配工作,确保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无缝衔接,能够生成加盖行政审批部门电子印章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三是增强风险防控意识,细化系统操作流程,完善安全防控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等数据提供安全支撑,保障系统安全对接、信息安全共享。四是认真总结本地区在电子证照系统推广应用中的经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告。

  五、强化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1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有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构建政府和社会共治新格局。

  六、认真分析总结,按时报送综合报告

  各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有关工作建议等。要特别注重梳理本区行业发展态势,认真总结本区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开展告知承诺审批、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请于2021年5月21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见附件5)和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综合分析报告的纸质版(单位盖章)与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厦门市财政局会计处。市财政局计划开展全市代理记账行业调研工作,深入调研了解我市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汇总整理我市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形成综合报告报送财政部。

  附件:

  1.闽财会函[2021]1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3.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4.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5.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联系人:陈敏婧,电话:0592—285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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