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89]111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县城、建制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11-06
摘要: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中所指的纳税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所在地(流动经营单位是指核算机构所在地,个体工商业户是指经营所在地),而不是指缴纳税款的税务所所在地。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县城、建制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89]111号        1989-11-06


  据县局反映,对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在执行上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有些县城、建制镇目前还不能确定区划范围的,可由县税务局暂时按照建成区划定征税范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对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应对乡镇企业优惠照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中所指的纳税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所在地(流动经营单位是指核算机构所在地,个体工商业户是指经营所在地),而不是指缴纳税款的税务所所在地。

上海市税务局

1989年11月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