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7]119号 2007-05-2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税额调整方案仍在研究制定之中,鉴于我省各地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迫在眉睫,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修订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摸清税源。广泛深入的做好政策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将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工作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在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税额调整方案出台前,各地暂按闽财税〔2006〕13号文件规定的税额标准,对新《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全面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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