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11]162号 2011-10-2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经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应当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基本情况进行清理,并将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含退休)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加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退休领取待遇的村主职干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按照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及鄂政办发〔2011〕90号精神重新核定待遇,待遇就高执行。 三、尚未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开展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对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由乡镇党委按照村干部管理办法初审上报,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区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等手续,核定缴费金额、缴费年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及计发标准等。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9〕140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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