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3]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28
摘要:除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财务纳税资料核算健全者外,对其他小公共客运业务经营业户,一律实行核定单车月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单车月营业额定额标准,由本市各基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市局批准后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3]60号              2003-01-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营业税的管理,规范其纳税行为,现就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征收营业税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系指小公共汽车客运公司以及其他各类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

  个人,系指正式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小公共汽车客运业个体户和无直接业务隶属单位而自行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其他社会个人。

  二、计税依据

  营业税计税依据即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义务人因提供运营业务而向乘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营业税征收办法

  除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财务纳税资料核算健全者外,对其他小公共客运业务经营业户,一律实行核定单车月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单车月营业额定额标准,由本市各基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市局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征收营业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273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