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2.财税〔2012〕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16〕1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4.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6.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7.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8.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9.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10.财税〔2008〕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11.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12.国税函〔2010〕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3.财税〔2017〕7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提交资料 (一)增值税 1.税收优惠申请表; 2.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盖有“上海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印章的《专用设备认定确认证明》第二联;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三)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主身份证明; 3.车辆价格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范围 (一)增值税 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相关企业应按照《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81号)的有关规定办妥证书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产品的;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三)车辆购置税 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直接减征。 (四)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应税率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三)车辆购置税 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消费税 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同时对大排量小汽车的税率由最高8%上调至9~20%不等。具体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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