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29号 2003-02-13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南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东南牌轻型客车,准予接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轻型客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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