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2016]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09
摘要:根据国家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自治区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做好承接和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工作;精简规范项目前置审批条件,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桂发[2016]24号    2016-10-9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引领改革发展、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广西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政府工作,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四)衡量标准

  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实现法定化,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各项制度更加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集中民意民智的渠道通畅,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权力制约监督运行体系完善,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有效运转,人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职权法定,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措施:

  1.依法界定政府职能。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依法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多样化、非强制性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推动政府管理由刚性管理方式向刚柔相济管理方式转变。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制化。强化自治区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实行行政审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政管办,2017年年底前完成)。

  (3)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自治区政府规章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禁止设区市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责任单位: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4)积极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总结和推广南宁市、柳州市行政审批局“一枚公章”管审批的经验,大力支持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大力推进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网上办理工作。创新投资项目审批监管方式,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及自治区、市、县的纵向贯通(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政管办、发展改革委,2018年年底前完成)。

  3.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动态管理。

  (5)严格执行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全面完成自治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清理和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政管办、法制办,2017年年底前完成)。

  (6)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制度,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7)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依法清理并公布自治区本级收费目录清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者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2017年年底前完成)。

  4.完善宏观调控。

  (8)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自治区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做好承接和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工作;精简规范项目前置审批条件,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9)深化价格制度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制定并公布政府定价目录,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

  5.加强市场监管。

  (10)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商务厅、物价局,2017年年底前完成)。

  (1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在进一步巩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证合一”,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试点推行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有序放开企业名称库,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推行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探索试点“证照分离”登记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2018年年底前完成)。

  (12)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实行统一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物价局,2018年年底前完成)。

  (13)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者严厉惩处,营造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配合国家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2017年年底前完成)。

  (14)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政管办,2017年年底前完成)。

  (15)完善外资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健全有利于合作共赢并同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2018年年底前完成)。

  6.创新社会治理。

  (16)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平安广西建设。继续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快推进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健全面向基层和群众的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的基层综合服务平台,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责任单位:自治区综治办,2018年年底前完成)。

  (17)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加大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对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继续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依法治理,推动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规范化(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2018年年底前完成)。

  (18)切实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服务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区综治办、民政厅、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2017年年底前完成)。

  7.优化公共服务。

  (19)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强化自治区政府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责任,推动全区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缩小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建立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优化公共服务办理流程,实行动态化管理,促进公开透明;全面推进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管办等有关部门)。

  (20)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2018年年底前完成)。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21)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推进自治区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物价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2018年年底前完成)。

  (22)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进行鉴定评估,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计厅,2018年年底前完成)。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策与立法紧密衔接,突出地方特色,填补立法空白,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有效发挥,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措施: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23)科学制定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围绕推进改革开放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科学制定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确定政府立法项目要坚持数量服从质量,合理配置立法资源,认真做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衔接,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

  (24)健全完善政府立法项目立项评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立法听证制度。认真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对立法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科学论证评估,评估情况作为审议通过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后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的依据。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健全完善政府立法规范,细化立法程序,提升立法质量。继续实施政府法制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合举办政府规章颁布新闻发布制度,不断加大政府规章宣传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

  (25)加快推进设区市政府依法行使政府立法权。确保设区市法制办立法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承担的立法工作相适应(责任单位:设区市政府,2016年年底前完成)。

  (26)强化政府立法工作的沟通与协调。自治区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建立自治区与设区市政府立法沟通联络机制,确保全区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协调。自治区和设区市法制办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由法制办直接组织起草,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定化。加强政府与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沟通与协调,完善立法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办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顾问、法学教学和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本级政府决定(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27)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改革经验和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围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重点做好发展规划、政府投资管理、财政管理、价格调控、推动自主创新、推进技术改造、保护知识产权、节约能源资源以及发展循环低碳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推进“双核驱动、三区统筹”和基本建成中央赋予广西“三大定位”的目标,加强区域性立法;围绕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做好公共文化服务、民族文化保护、文化产业促进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做好住房、教育、就业、公共卫生和体育、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做好保护江河、湿地、风景名胜区、海洋等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

  11.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28)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对进入政府审查程序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坚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激励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2018年年底前完成)。

  12.完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制度。

  (29)坚持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完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启动机制,实施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经法制办论证后列入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政府规章的规定含义和适用依据,确保政府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

  13.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30)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责任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31)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修订后重新发布(责任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2017年年底前完成)。

  (32)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下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别由本级法制办、上级法制办通知制定机关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法制办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方法,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全区各级法制办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定期向社会通报备案审查情况,公布准予备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完善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积极推进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编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汇编,定期予以更新(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

  14.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33)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自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公布并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2017年年底前完成)。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落实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决策质量显著提高,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5.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34)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行政决策机关要在依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完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程序的责任主体、承办机构、内容、期限等要求,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行政决策机关)。

  16.增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效。

  (35)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决策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主动公开信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完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积极推行全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责任单位:行政决策机关,自治区统计局,2017年年底前完成)。

  17.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36)加强广西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广西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论证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行政决策机关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政研室、自治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2020年年底前完成)。

  (37)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细化包含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则和标准,完善评估工作机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推动风险评估程序化、规范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2018年年底前完成)。

  18.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38)严格执行有关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规定,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研考察、公开听取意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者论证等多种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责任单位:行政决策机关)。

  (39)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体作用,形成以内为主、以外为辅、内外结合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议事规则、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引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司法厅,2017年年底前完成)。

  19.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

  (40)完善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行政首长末位表态制,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责任单位:行政决策机关)。

  20.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41)通过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决策内容,纠正决策偏差(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42)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2018年年底前完成)。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21.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43)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划分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权限,强化自治区级统筹、协调和指导职责,强化市县两级的行政执法职能。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交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队伍实施;对凡属县级行政执法队伍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交由其行使;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基层的要求,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队伍种类,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农业农村、生态保护、社会管理、城镇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推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深化乡镇国土资源、村镇规划、环保、安监“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法制办等有关部门)。

  (44)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2018年年底前完成)。

  2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45)自治区各行政机关要依法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本系统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机关,2017年年底前完成)。

  (46)加大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科学编制、公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落实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告知制度和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各个执法环节有据可查。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科学界定法制审核范围、内容和程序,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2017年年底前完成)。

  2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47)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公示主体、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和时间节点的具体规定,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加强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政管办、法制办,2017年年底前完成)。

  (4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

  2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49)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科学分解各自的行政执法职权,确定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2017年年底前完成)。

  2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50)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网上考试和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平时考核。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7年年底前完成)。

  26.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51)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特别要落实和保障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行政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推行岗位定期轮换等工作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评优、奖先等方面增加权重比例,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财政厅,2017年年底前完成)。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制度,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措施:

  27.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

  (52)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修改完善相关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自治区政府规章,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具体规范并严格执行行政机关承诺事项兑现行为,用制度规范行政合同和协议的履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法制办、公务员局,2018年年底前完成)。

  28.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53)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牵头单位: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

  (54)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切实解决“告官不见官”现象,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让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理念切实转变为行政机关的自觉行动(责任单位: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29.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55)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力量,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健全完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案件办理程序,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托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立起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政管办、法制办)。

  (56)强化专门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全区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加大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以及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公开民生资金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

  30.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57)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特点,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机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2017年年底前完成)。

  3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58)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实施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管办,2017年年底前完成)。

  32.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59)加大问责力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自治区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推进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全面尽快形成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措施:

  33.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60)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环境保护厅、网信办、司法厅)。

  3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61)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创新审理方式,推行立审分离、现场调查、公开审理、集体研究等制度,规范简易程序,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通过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督办等纠错手段,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建立健全落实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和岗位待遇制度,新进入行政复议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全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强化行政复议保障,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激励机制,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考评,科学设定考评指标,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编办、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35.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62)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条件成熟时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调解办法。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区各级法制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调解指导机制和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机制的衔接(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

  (63)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裁决主体和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法制办)。

  (64)促进仲裁工作发展。加大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的力度,扩大仲裁影响力,引导社会公众通过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仲裁程序简便、一裁终局、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推进仲裁规范化建设,提升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素质,提高仲裁公信力。积极探索和创新仲裁工作机制,拓展仲裁领域。自治区法制办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与服务,推动全区仲裁事业健康深入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

  36.鼓励和支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65)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以及消费、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2018年年底前完成)。

  37.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66)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适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信访局,2018年年底前完成)。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守法诚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措施:

  38.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67)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

  39.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68)完善并坚持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行政机关厅(局)长办公会议学法等形式,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市、县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市、县、乡镇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室)、政府各部门)。

  (69)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执法依据和流程,努力提升行政执法素养和水平。把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校、广西行政学院,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2018年年底前完成)。

  40.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70)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将宪法和通用法律知识作为考试的重要内容。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2018年年底前完成)。

  41.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71)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目标:强化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和年度考核制度完备,依法行政体制运行顺畅,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基本形成。

  措施:

  42.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72)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全区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责任单位:全区各级政府)。

  (73)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大力支持并保障其依法履行政府立法、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能。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推进乡镇建立法制员队伍,使法制机构的建制、规格、人员编制配备与其承担的实际职责任务相匹配。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进法制机构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党委、政府)。

  43.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74)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建立县级以上政府对本地区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负总责、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本部门1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党委、政府)。

  44.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75)全区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2018年年底前完成)。

  45.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76)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各级法制办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确定1-2个研究重点,形成理论成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汲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实施步骤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项工作任务除本实施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

  本实施方案印发4个月内,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各项工作任务的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本实施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自治区各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各项工作任务的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并将可检验的成果形式送自治区法制办汇总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每年12月中旬前,自治区各责任单位要分别将本单位牵头负责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法制办。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说明理由。

  2018年年底前,自治区法制办要拟订出全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我区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验收标准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

  自治区法制办要牵头做好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和年终考评。

  各地各部门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久久为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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