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4]17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3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在国税发[2004]69号文下发前(即2004年6月7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77号        2004-09-30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在国税发[2004]69号文下发前(即2004年6月7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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