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2]7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2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企业清算的自查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3月20日,国税机关的清算期限为2002年3月21日至4月10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2]74号       2002-02-25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清算的自查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3月20日,国税机关的清算期限为2002年3月21日至4月1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均由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对其中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征管机关配合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清算表除国家税务总局已作修改和补充的外,其余均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于2002年4月10日前将清算报告和清算表(附表1至附表4、附表10)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