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大协调力度做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90号 2001-03-30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总局通报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工作,我省在该项工作上暴露出一些不足和漏洞,已引起局领导高度重视,省局要求各单位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制度,保证该项工作在较短时间内达到总局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截止2001年3月7日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专用税票信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出口退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能否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的必要条件,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的重要措施,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怠慢。如果因为专用税票影响了出口退税,就会影响了外贸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全省经济的发展。各级出口退税机关和县级征收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信息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项工作涉及到出口退税、计算信息中心、计会、基层开票和录入机关,联系面较大,协调起来确有难度。省局明确要求:该项工作由各市明确一名主管局长负责协调,由出口退税主管部门牵头,所涉及的部门既要分清责任,层层把关,互相制约,又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保证专用缴款书信息不在本部门、本环节发生延误和差错。 二、由各市出口退税主管机关牵头,对各县级征收机关的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专项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与专用缴款书信息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市还要组织具体录入和开票人员进行一次软件操作方面的观摩和交流,请各市计算信息中心负责征管软件(专用税票开具软件是征管软件的一部分)的同志协助,解决操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对2000年9月实施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计算机开票以后至今年2月上报的信息,各市要以县级征收机关为单位,重新返工,对照原始留存票据逐一审核,修正错误,经查验确无差错和遗漏并由主管局长签字后,上报各市局,由市局验收汇总,生成上报数据,查验收到数据和上传数据总条数相等后再上报到省局广域网指定目录下。上报截止时间为4月3日下午6时,今后每月17日前报上月信息。 四、根据总局关于“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必须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的要求,为保证我省出口退税的准确无误,提高我省专用税票信息核对的正确比例,决定对2000年9月至今年3月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再次进行核对(计算机审核或人工核对)。将核对情况,汇总填入3月份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于4月13日8时前报到(纸介报表要签字盖章)。今后每月12日上报该表。 五、软件使用问题。目前使用的专用税票开票软件,由省局信息中心开发并集成在我省征管软件上,经过近一段时间的使用和修改,能够正常运转。出现的问题多数是操作不当造成的,今后将继续完善,目前可继续使用(唐山除外)。如个别地区有特殊困难,可以使用唐山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发的专用税票计算机开票软件,但要做好人员培训和准备工作,保持与省局总体部署一致,并报省局备案。 六、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今年4月以后上报的各种月报表、电子数据及其他按月上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开始纳入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考核情况要定期通报,必要时进一步加大措施力度。同时,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改变工作作风,加大督办力度,深人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七、上述工作时间紧迫,各市要集中人力物力,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全省的统一部署,如有贻误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及时反馈信息,总结经验,确保我省专用税票信息质量符合总局要求,确保我省出口退税的准确、及时,以优质高效的出口退税工作,支持我省外贸出口事业的蓬勃发展,开创我省出口退税工作新局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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