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1997]11号 1997-01-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我省进沪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公平竞争,我局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对已在我省企业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的,应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福建省建设委员会驻上海建筑业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领取填开《福建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凭申请表由"联络处"统一核发《福建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加盖"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由经营者持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望贵局予以大力支持。 附件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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