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7]11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16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中规定,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116号         2007-5-16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以鄂价费〔2006〕213号《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10月20日起,全省联网高速公路(含联网长江大桥、隧道)和黄黄高速公路,在现行客、货车车型收费标准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10%的幅度调增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增后的客、货车车型收费收入总额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收入总额的909%,不作为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这部分收入是否作为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中规定,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因此,对纳税人收取客、货车车型收费收入总额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收入总额909%的收入部分,应作为车辆通行费收入,并入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对于仍然拒绝申报缴纳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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