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07
摘要: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实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21号)和《新余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的通知》要求,规范和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我局对照省直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了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对外发布。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_实施要素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7日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省级主管部门:

  江西省税务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税务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业务办理项: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00013020100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000130201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000130201000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

  5.实施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全文

  6.监管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十二、监管主体

  县级税务部门

  十三、监管规则

  (一)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实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合理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发票供应的同时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

  (三)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省税务局应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增值税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局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符合规定”是指: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四)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发票领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税务机关建立并完善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被许可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等情况,筛查和识别风险疑点,形成风险任务并实施风险应对。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逃避缴纳税款或者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处罚。

  (六)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或者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八)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即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税务行政许可,进行处理处罚。

  (九)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7.实施机关:县级税务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六、许可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一)简化审批程序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局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压缩审批时间

  在法定2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规定如下承诺审批时限:

  1.一般规定

  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特别规定

  (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①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②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③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3.各省税务局可以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实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合理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发票供应的同时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

  (三)税务机关实行发票领用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省税务局应当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1.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税务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2.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局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符合条件”是指: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3.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相关规定办理。

  (四)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发票领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税务机关建立并完善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被许可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等情况,筛查和识别风险疑点,形成风险任务并实施风险应对。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逃避缴纳税款或者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处罚。

  (六)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或者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八)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即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税务行政许可,进行处理处罚。

  (九)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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