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6]1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23
摘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中,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职责划分、专用发票信息的传递、反馈审核检查结果和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国税函[2006]126号       2006-03-2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2004年9月20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为了解决当前各地在开展审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相符率,进一步规范审核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增值税征管,现就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中,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职责划分、专用发票信息的传递、反馈审核检查结果和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如何避免多头审核检查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应由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内设的一个管理部门负责,避免同一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多个内设管理部门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头审核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检查工作。

  审核检查工作涉及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增值税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和信息中心等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审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核检查工作,包括增值税抵扣凭证和开票信息的审核检查。负责填写各类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一)和《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报县(区)局增值税管理部门。

  (二)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凭证的《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和《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三)稽查部门负责将需要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下载、接收并移交管理部门,负责转交异地审核检查发票信息和对第三类问题发票进行检查,并将异地审核检查发票和第三类问题发票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负责对第三类问题发票具体检查的稽查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同级增值税管理部门。

  (四)信息中心负责将需要审核检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下载、接收并移交管理部门。

  三、关于审核检查工作的重点和范围

  负责审核检查的管理部门在对上级下发全部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全面审核检查的基础上,应重点对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中的“金额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严格审核检查。对缺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时,不仅要核对企业留存的发票与申报的清单是否相符,而且要与前两个月申报期的清单核对,防止重复申报抵扣,经核对后留存发票盖销(戳记样式见附件三)。同时,要注意同纳税人的有关购销合同、帐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结合起来进行检查,必须做到每票都查,查清原因,毫无遗漏。

  检查的范围:

  (一)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内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比对产生的“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总局下发的“不符”、“缺联”、“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为2005年1月1日以后比对产生(凡已由稽查部门协查的发票不需再进行审核检查);2005年以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流程处理。

  (二)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内容为通过稽查部门转来的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核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处理

  (一)对辅导期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先比对后抵扣”。主管国税机关对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允许其申报抵扣,对比对结果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现行规定处理;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必须先进行审核检查,再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管理部门再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第三类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五、关于审核检查的流程和方法

  (一)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的审核检查

  对比对“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1.如果经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即可查明“不符”、“缺联”、“属于作废”、“重号”原因,而不需要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不同情况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2.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他抵扣凭证,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汇总上报;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仍不符的,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3.如果需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交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转来信息的审核检查

  1.如果不属于存根联(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下同)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

  2.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他抵扣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的,或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如果属于误操作等原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机关误操作的还应出具书面证明。

  3.对由于开票方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不同情况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三)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对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其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比对异常原因,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不同情况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在排除税务机关技术、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稽核比对异常发票后,如需进一步检查的,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稽查部门继续检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详细流程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详细流程(见附件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审核检查流程进行审核检查工作。

  六、规范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详细规定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61号)。

  七、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问题

  (一)各级国税机关从2005年1月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方法对总局下发的所有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

  (二)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信息反馈要求,地方税务局要将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通过地税稽查部门反馈给抵扣方国税机关对应的国税稽查部门。

  (三)负责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传递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明电〔2004〕59号文件执行。

  八、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增强责任心,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录入错误、传输遗漏等问题,切实提高比对相符率。

  九、审核检查报表的填制

  审核检查报表共分两大类,即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和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应注意新的统计表与国税发明电〔2004〕59号文中规定的统计表名称有所不同。填写的数据应为上月审核检查情况和结果。审核检查报表模板放在区局服务器:(87.16.16.9)local/流转税处(下载)金税工程数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报表模板。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由管理部门填写,具体填写方法见《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归类说明》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归类说明》(见附件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汇总统计表由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依具体检查情况填写,其中:管理部门填写第1、2、3、4、6、7、9、10、12、13、14、15、18、19、22、23、26;稽查部门填写第1、2、5、8、11、13、16、17、20、21、24、25、26行。

  (三)报表逻辑关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合计=(一)+(二)+(三)+(四)+(五)+(六)+(七)。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

  行1=行2+行3+行4+行5+行6;

  行10+行11+行12=行1-行7-行8-行9;

  行14+行16=行7+行8+行9-行13;

  行4=上月第10行;

  行5=上月第11行;

  行6=上月第12行。

  3.表间关系:检查结果统计表第(六)行=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第2行(稽查部门填写)。

  十、各级国家税务局从2005年1月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方法对总局下发的比对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进行审核检查。

  十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月征期后第一个工作17:00前完成失控发票采集工作。

  十二、区国家税务局确定负责汇总工作的业务部门必须于每月1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上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总局将对每月14日17:00时止不向总局上报情况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各地要严格按区局确定的时限填写和上报审核检查报表,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的汇总工作,上报报表文件名格式为:fk_tjb_ysfp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YYYYMM).xls。上报区局地址为:(87.16.16.9)区局/流转税处/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报表。

  (一)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填写上月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并上报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稽查部门于每月10日前填写上月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并报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1日前汇总本县(区)审核检查报表并报市局流转税科。

  (四)市局流转税科于每月12日前汇总本市审核检查报表并报区局流转税处。

  十三、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表1—2)

  2、《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表1—2)

  3、审核检查戳记

  4、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流程(流程1—6)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归类说明(说明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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