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及热点问答

来源:上海国税 作者:上海国税 人气: 时间:2020-10-20
摘要: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您是否经常会遇到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过程中涉及到的红字信息表您了解吗?别担心,我们为您准备了五个大家关注度较高热点问答,带您一文读懂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那些事儿——

1、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吗?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无需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后,发生销货部分退回的,购方应何时做进项转出?

答: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

答: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隔月了,还能使用吗?

答:可以。

5、发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错了,可以撤销吗?

答:若该信息表还未使用,可以在增值税发票开具系统中远程撤销。

以金税盘为例,操作路径为:【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选中《信息表》并点击“撤销”按钮。



2016年7月份之前的解读——

最新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看这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根据文件,小编对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梳理,大家关注一下哦。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方法

(一)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1.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同步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系统校验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 其他适用本公告的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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