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的出口业务是否可以退税?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人气: 时间:2018-04-26
摘要:一、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

  一、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一叶税舟认为,出口企业登记一般纳税人时属于非营改增纳税人原因登记的,满足规定期间内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未扣除之前的征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税款申报当期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查补税款申报当期销售额≤500万元的,属于允许转登记的范围。

  二、允许办理转登记的期限

  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只有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的期间内才可以办理转登记,超过期限的,不可以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转登记,属于自愿行为,不是强制行为。对于自愿转登记的,需要办理手续;没有选择转登记的,不需要办理手续,即:凡是没有办理手续的,属于放弃转登记的机会,超过期限之后,属于“过了这村,就没了那店”,再想办理就没门了。

  但是,一叶税舟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企业,在试点满36个月后,可以申请退出。提醒:注意用词的区别!!!

  三、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出口货物的退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1款第(1)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的时间确认规则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第二种,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第三种,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这个规则延续了出口退税的一贯做法,与其他国内增值税的执行时间一般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的标准不一样。因此,内外有别!

  因此,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依据规定的出口划分时间,在之后出口的货物实行免税不退税政策。

  四、对于选择是否转登记问题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对于允许转登记的政策也是如此。笔者一叶税舟分析认为,可以转登记的出口企业是规模和业务相对较小的企业,在选择是否转登记时,企业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外贸企业实行退免税政策,免税与退税都不抵扣进项税额,自然退税可以获得税收利益。

  2.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免税需要对进项税额全额转出,不得抵扣;免抵退税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征退税差额需要转出。这时候就有一个权衡的问题,存在不同情况下免税与免抵退之间在总体税收利益上有可以变化的结果产生,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一般来说,可以考虑两大主要因素,一是毛利率,毛利率高于一定程度时,免税属于优先选项;二是征退税率差,税率差越大,选择免税可以获得更多税收利益的可能性越大。实务中需要个案情况据实分析,测算也是比较复杂,理论上很难有推荐的通用公式。相对于内销企业来说,在考虑时,倒是还少了一个客户对象需求的考虑因素。

  3.外综服代办退税,实质是类“先征后退”模式,基本税收收益的测算与免抵退税接近,因此,可以参考免抵退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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