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是否必须取得购买时的普票发票?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20-02-25
摘要: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是否必须取得购买时的普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2-21 咨询对象: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再行增值税政策,金融商品转让可差额计缴增值税,又根据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财税〔2016〕36号 印发)第一条第三

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是否必须取得购买时的普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2-21

  咨询对象: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根据再行增值税政策,金融商品转让可差额计缴增值税,又根据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那金融商品转让时适用差额计税,是否必须以得发票呢?

  如果企业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时,如何取得发票呢?

  答复时间:2020-02-24

  答复内容: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第一条(三)销售额

  ……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因此,3.金融商品转让并不在4-10款的规定内,按买入价规定执行即可。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