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8
摘要:《公告》对长三角区域内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即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5-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区域税收政策执行标准统一,我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6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送至nbswfgc@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邮寄至: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1001室,邮编:31504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区域税收政策执行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明确如下: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区域税收政策执行标准统一,我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起草背景、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精神,对长三角区域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进行统一,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便利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解缴手续。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三、主要内容

  《公告》对长三角区域内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即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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