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0]16号 2000-11-20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分税制体制规定,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的5%的营业税,属省级收入。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若有地方参股,则应按地方参股比例将企业所得税划转地方金库。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