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7]11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船舶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9
摘要: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船舶修造企业一律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企业生产能力、用工量、耗电量、行业税负、企业微观税负等指标开展纳税评估,并结合实地核查等管理手段,规范税收征管。

  七、争取多方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船舶企业税收征管工作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和船舶企业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汇报并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与船舶行业协会配合,加强行业内部诚信纳税的监督,建立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八、本通知仅作为国税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标签: 制造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