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1
摘要: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先办理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备案,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农产品核定抵扣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征收有关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执行。

  六、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控发票的抄、报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税控发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证。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其申报抵扣的税控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八、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不同预算科目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九、纳入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或《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应登陆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填报《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未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可向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纸质《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十、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3.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4.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抵扣清单

  5.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一般纳税人适用)

  6.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附列资料(一般纳税人适用)

  7.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清单

  8.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传递单

  9.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1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1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12.增值税税收优惠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4.[附件失效]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

  1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16.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深一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出台背景

  答: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37号”),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于2013年8月1日完成广播影视服务业等税制转换。为顺利推进深圳市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与财税[2013]37号文相衔接,结合前期试点经验,我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二、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描述性调整

  一是统一了《增值说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设计风格,对其同一事项的描述进行了规范。比如,“金额单位”事项统一描述为“元至角分”;“申报人声明”事项统一描述为“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等。二是对申报表内容的描述用词进行了斟酌,使其更加符合税收政策和管理实际。比如,表头部分“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为“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营业地址”调整为“生产经营地址”,将表中栏次“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调整为“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等。三是将“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表述调整为“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二)有关增加的内容

  一是采取变通方式实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增值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方式填报;总机构将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填入本级“分次预缴税款”,用于抵减总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是一般纳税人增加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用于记录、核算税控设备费用、销售旧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抵减情况。三是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一个季度,新增《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三)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根据营改增及其它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了申报表填报内容和说明,对税收政策予以准确反映和体现。一是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二是保留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差额征税内容,取消了其他差额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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