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13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事后发现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8号        2016-12-13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省近几年工作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

3

二、制造业

5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四、交通运输业

7

五、建筑业

8

六、饮食业

8

七、娱乐业

15

八、其他行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1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事后发现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二)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低于3%。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3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我省现行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是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闽国税公告[2011]1号是2011年4月省国、地税局在各地国税、地税局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精神制定的,至今已5年。考虑到当前经济实际情况,我们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进行修订。

  二、《公告》内容

  (一)核定征收企业行业分类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即:行业仅分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和其他行业八类,不再向下继续细分,并将应税所得率全部按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下限执行。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表述修改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在事后发现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2.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低于3%。

  三、《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闽国税公告[2011]1号同时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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