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绿色低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05
摘要: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绿色低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一、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财税[2015]73号文件所附)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2.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3.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4.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二、车辆购置税

  5.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三、企业所得税

  6.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7.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享受主体】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8.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四、车船税

  9.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船税。

  【享受主体】

  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符合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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