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9]5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31
摘要:对已完税的车(船)在年度中间出现丢失、报废、转移等情况的,由纳税人持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船)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多缴税款退税手续。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50号      2009-03-31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现将车船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车船税,逾期未申报纳税的,应依法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海南省地税局转发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7]95号)第四条规定废止。

  二、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多缴车船税的,由纳税人持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船)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抵(退)手续,原则上为抵缴下一年度车船税税款。

  对已完税的车(船)在年度中间出现丢失、报废、转移等情况的,由纳税人持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船)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多缴税款退税手续。办理抵(退)手续的税务机关为当年度纳税人车船税(最后一笔)税款入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1号)第三条第(四)点第2款规定废止。

  三、税务机关对未建立分户档案的纳税人直接征收车船税的,在办理税款征缴手续时应将纳税人的车(船)行驶证、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资料留存,并按规定建立税源(电子)档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3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