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9]23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30
摘要:征收管理中,各单位要按照征管系统中的新增核对功能,加强审核,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准确确定适用税率;严格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准确界定减征范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232号             2009-12-3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车购税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10年是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执行的第二年,涉及政策衔接问题较多,各单位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及时、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准备,做好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地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市局将根据总局车购税征收系统的升级要求及时完成升级,各征收单位要组织对总局下发的征管系统操作说明进行人员培训,确保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

  三、征收管理中,各单位要按照征管系统中的新增核对功能,加强审核,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准确确定适用税率;严格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准确界定减征范围。

  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