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1]12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团体)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17
摘要:团体专用发票的规定为176mm×94mm=48k,零售价格为10元/本。该发票采用无碳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且发票号码为异型码,发票联套印无色变光“青岛地税”字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团体)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1]120号        2001-07-17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及海上旅游业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在原来启用的“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专用定额发票”的基础上,市局决定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团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团体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体专用发票和专用定额发票是从事海上旅游经营者为客户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除此之外的其他票据,任何单位有权拒绝。

  二、团体专用发票的规定为176mm×94mm=48k,零售价格为10元/本。该发票采用无碳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且发票号码为异型码,发票联套印无色变光“青岛地税”字样。

  三、团体专用发票的字轨为“(××)青地碳海旅团三字”,其中“××”代表年号,。该发票共分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稽核报解联,印色为蓝色。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四、团体专用发票的印制,由青岛市航运管理处填写《购领(印)发票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地税局审核同意后,到指定的承印厂家印制团体专用发票。印制完成后,由青岛市航运管理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统一领购、统一发放。

  五、从事海上旅游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团体专用发票时,需持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薄》到市航运管理处领购,并持《发票领购薄》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领购薄》上加盖“已备案”章。如用票人未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市航运管理处不得再向其提供团体专用发票。

  六、团体专用发票自2001年7月20日起正式启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