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46号 2002-04-28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已成立大米出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省政府制定的大米出口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大米出口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大米的出口退税工作。 二、大米出口实行退税政策,其退税的依据为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即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大米购进价格。为有效地进行管理,其退税依据可以省局抄送的省财政厅核算的每批大米出口合同成本费用作为参考,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确定。 三、省局负责大米出口退税的审批、计划的下达,以及政策的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大米出口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负责大米退税的审核、退库和退税金额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为及时掌握我省大米出口退税情况,在《特殊政策退(免)税统计月报表》的“对外修理修配”的后面增加一栏,即“大米小麦玉米”,随同该表上报省局。 附件:财税[2002]46号 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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