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购买总价款是否允许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10%及加计扣除20%的基数?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2-13
摘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

  问题内容: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未来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购置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价款,是否允许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10%及加计扣除20%的基数?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

  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答复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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