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71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3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11
摘要:教育费附加是我国政府为了发展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专项资金,是在流转税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计征的附加费,本质属于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率为2%,专款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30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71号      2017-7-11

邰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教育费附加费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教育费附加是我国政府为了发展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专项资金,是在流转税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计征的附加费,本质属于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率为2%,专款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此后,经1990年和2005年修改,目前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为弥补我国教育经费的不足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教育费附加“费改税”在理论和操作上还需要进一步论证研究

  从理论上看,教育费附加“费改税”存在税收公平性问题。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政府一般通过税收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教育不同于国防等纯公共物品,不同类型教育具有不同特点,义务教育接近公共物品,高等教育接近准公共物品。开征教育税,会使得准公共物品的费用由全社会成员共同负担,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从实践上看,教育费附加“费改税”征管成本加大,且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目前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征管简单方便。如果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额和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可能与现行增值税、消费税等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征管也不如以教育附加费的形式简单方便。

  三、我国教育经费的财政投入保持较高水平

  您所提意见,实质上是希望保持我国教育经费的稳定性投入。我国高度重视教育经费的投入,连续多年保持较高的财政性投入,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2015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显示,教育经费占GDP比例连续4年超过4%。2015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36129.19亿元,比2014年增长10.13%。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29221.45亿元,比2014年增长10.60%,占GDP比例为4.26%,比2014年增加0.16个百分点。因此,中央财政对于教育经费的投入保持了较高水平。

  新设立一个税种需要对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进行科学设计和充分论证,而且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为此,我们将在今后的财税体制改革中进一步研究论证,届时我们将认真考虑您提出的意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

标签: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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