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9]20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01
摘要:纳税人在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发生应税行为、拥有应税财产,应向住所所在地征收分局按一区一表填报《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跨市区应税项目登记表》,征收分局受理登记后负责传送给有关区征收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209号       1999-07-01


  一般规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的住所与实际经营、业务地在同一区、县级市的,由依法领取执业证件或标准代码证上注明的住所(地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业户住所与实际经营、业务地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由实际经营、业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依据(地址)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应分别由其各自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或者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址)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应汇总纳税,或经征收机关同意分别申报纳税。

  3、一个业户的住所(地址)或经营、业务场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级市边界,且经营、业务场所连为一体不可分割的,由经营、业务场所的门牌号所属区域的地方税务机关管理辖。

  4、在白云区内划给越秀、东山、荔湾三个老城区开发的工业基地及各城区之间在外区之间在外区已有的、比较集中的、经市确认的工业基地内所办企业,视同本区的行政管辖地,由这些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对营业税属地管辖的专门规定:

  5、业户在我市各区承接建筑业的总包、分转包工程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为适应1999年度的现行预算体制和便于操作,按如下方法衔接:

  ①对内资业户在1999年底前应结算的分、转包工程收入,暂不实行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业户各自向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②从2000年起对一切业户结算的分、转包工程收入,统一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

  6、本市业户承包跨区工程(如供电、供水、管道煤气、排水、道路、桥梁、隧道、电讯、地铁、疏浚等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然后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按比例划给涉及地段的地方税务机关;跨县级市的,应依法申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就该部分收入向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使用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外县市(包括市属四县级市)业户到我市承接总包工程,如该工程涉及两个区以上的,应由该项目工程量大的一方区征收分局征收,然后按比例划给涉及地段的有关征收分局。

  7、业户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8、各银行分行自身直接经营业务的,向分行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各银行支行及其属下的营业网点,统一向支行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9、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由独立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10、保险业的经营单位,设有分公司、支公司的,应分别向分公司、支公司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11、邮政局及其属下营业网点,按核算体制,由局本部、支局、专业公司(包括速递、集邮、报刊发行、广告、枢纽、报刊零售、储汇等)分别向局本部、支局、专业公司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12、电信局及其属下的营业网点,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汇总缴纳,并在有关申报表上附列各区业务情况的数据,然后由该征收分局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分配标准将税款分别划给各区征收分局。其他从事移动电话通讯业务和专门从事无线寻呼业务的企业,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13、对单位、私人出租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14、代理业、旅游业的分支机构,统一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如代理业的分支机构取得的代理业收入,能按税法规定单独核算计算营业税的,分别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征收分局纳税。

  15、跨世路、隧道收费的纳税,参照第六条的管辖规定办理。

  16、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的税款,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17、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款,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18、临时提供劳务应纳的税款,由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19、业户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对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其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如果分支机构具备营业税法明确单独纳税的三个条件(即:①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②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③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则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费、金属地管辖的专门规定:

  20、随营业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一般规定和营业税的专门规定管辖。随增值税、消费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座落地在四个县级市,县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缴交增值税、消费税的,则应由业户所在地的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市区堤围防护费收入,按前款规定管辖。

  21、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交通建设附加按营业税属地管辖的规定办理。

  对个人所得税属地管辖的专门规定:

  22、中国公民的个人所得,按规定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人代缴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分支机构统一由总机构计算并发放个人所得的,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征收,如果是分支机构直接计算并发放个人所得的,则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征收。

  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公民纳税人,必须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6)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7)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凡纳税人户籍在我市的,由纳税人选择劳务发生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地点的,应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凡纳税人户籍不在我市的,应在我市提供劳务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对部分高收入行业,不准集中缴纳。例如因其营业网点多,且分散,工资、薪金高,上级部门不清楚下级发工资、薪金情况,漏征较严重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某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25、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境外机构派员到我市提供临时劳务,并由该机构支付或负担工资、薪金,若境外企业在广州市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由其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没有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提供劳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2)劳务报酬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提供劳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3)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租赁、转让不动产的,由承租方所在地、转让行为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4)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支付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支付单位在中国境外的,由所得来源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对印花税属地管辖的专门规定:

  26、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征收机关委托银行、保险公司、建委、房管局、各发证机关等单位代征印花税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27、对采取汇总缴纳方式征收印花税的,由汇总缴纳业户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对其他税种属地管辖的专门规定:

  28、业户应缴纳的资源税,由资源开采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29、企业所得税:业户注册地与实际业务地以及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区(市)的,由业户的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今年起,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一律按季征收;其他单位从2000年起按季征企业所得税。

  30、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1999年仍按10月1日至11月15日缴纳。

  31、土地增值税:对非房地产企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房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由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32、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33、广州市区内业户应纳(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由“机动车行驶证”税船籍证件中“住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止。对我市个人摩托车的车船税的属地征管,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仍维持由越秀区二所负责征收。

  34、屠宰税由屠宰行为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3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投资单位机构所在地和个人居住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36、无证户和经营期限在60天以内的有执业证件业户(如临时举办的展销会、演唱会、博览会等),其应纳地方各税由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协调、检查与监督

  37、两个或两个以上征收机关就管辖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请上一级地方税机关裁定。

  38、某一区、县级市征收分局管辖后发现管辖的业户与规定不符的,应主动提交登记分局进行调整。

  39、管辖的一般规定与各税种的专门规定不一致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40、原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各分局征管的业户,跨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跨区拥有应税财产,跨区发生应税行为,由业户提出申请,按一区一表填报《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申请集中缴纳税款登记表》,经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允许业户在机构所在地分区列明应税项目申报纳税。

  41、纳税人在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发生应税行为、拥有应税财产,应向住所所在地征收分局按一区一表填报《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跨市区应税项目登记表》,征收分局受理登记后负责传送给有关区征收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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