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2005]8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7
摘要:其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垃圾的最终处置环节,即垃圾的焚烧、填埋等,不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废止]

沪地税[2005]82号      2005-12-27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本市补充意见中对“垃圾处置劳务”的解释。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其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垃圾的最终处置环节,即垃圾的焚烧、填埋等,不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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