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法[2022]816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9
摘要: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就相同违法行为再犯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甬财法〔2022〕816号             2022-07-29

各区(县、市)财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财法〔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

  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有力法治保障,是创新执法方式、转变执法理念、改善执法环境的有益探索,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提升财政法治化水平的积极作为和有效路径。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财政执法底线,强化财政监督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

  2.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做到过罚相当。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也要灵活运用柔性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教育警示、承诺改正后,实行首违不予处罚。

  3.倡导诚实守信。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就相同违法行为再犯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部分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具体是指,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属于《宁波市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适用告知承诺情形的,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即时改正或在承诺时间内改正的,财政部门依法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危害后果轻微;

  2.首次被查获;

  3.即时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4.属于《清单》所列事项范围。

  对不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经调查认为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认识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积极作用,要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财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予以动态调整。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

  (三)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适用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对已经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必要措施。

  (四)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单位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或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五)突出普法宣传教育。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时,要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要注重教育引导,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的财政法治氛围。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施行。

  附件:

  1.财政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doc

  2.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图.doc

  3.宁波市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doc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9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宁波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财法〔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主要是认识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把握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坚持依法监管、体现过罚相当、倡导诚实守信。

  (二)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就是对市场主体初次、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即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财政部门不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危害后果轻微,二是首次被查获,三是即时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四是属于《宁波市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所列的事项范围。

  (三)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经梳理,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共计3项,分别是“资产评估机构未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或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岗位未依法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四)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有关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制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当事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执法人员应开展核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五)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有关工作要求。一是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财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原则上,纳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属于告知承诺制适用情形的,对当事人开展批评教育,当事人确认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并予以整改。四是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并将执法资料整理归档。五是突出普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注重教育引导,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营造浓厚的财政法治氛围。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宁波市财政局法规处,解读人:陈老师,电话:0574-89388435。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