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3]8号 2003-01-3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税[2001]9号文件规定,对我省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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