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18
摘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是指对纳税人跨区域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公告[条款修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12-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程度,优化办理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0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是指对纳税人跨区域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原来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事项更名而得。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在同一州、市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除外。

  (二)纳税人跨州、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办税流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发生涉税业务(如:预缴税款、代开发票等)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先行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提供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供经营地税务机关查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对后反馈经营地国税机关。纳税人无需另行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反馈表》。

  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先行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提供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供经营地税务机关查验。”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缴销

  经营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系统将反馈信息发送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系统自动进行缴销,纳税人无需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相关要求

  (一)时限要求

  1.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有效期限按照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填报。不再按照原来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2.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  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取消原来30天报验期限限制。”


  3.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填报要求

  1.建筑安装业按照建筑安装项目分别填报《报告表》。实行一个项目对应一份《报告表》,即建筑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县(市、区)同一时期按不同建筑安装项目分别填报多份《报告表》。

  2.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实行“一地一报告”。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只能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同一县(市、区)同一时期填报一份《报告表》。

  此公告自2017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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