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分期支付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陕西税务 作者:陕西税务 人气: 时间:2022-08-1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问:A企业给我公司授权一项经营权,期限20年,总金额1亿元,A公司每年给我公司开具发票1000万元,分10年开完,我公司能否按1亿/20年=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如何处理?

  陕西省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因此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会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会计准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此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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