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征科[2014]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6
摘要: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15日前完成新发票、税收票证仓库的选址与基础建设,并在综合征管软件内设立发票内仓,根据机构设置情况配置发票外仓,对所有发票存放点安装、配置红外线探头、公安联网、灭火设备等配套安保、消防设施,市局将对仓库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三、完成系统数据转换,全部企业并入日常征管(第三阶段)

  4月5日至4月7日,由市局完成各项系统内的数据切换,全面将存量企业的税号由310115转变为310141,系统数据切换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企业端税控设备的变更发行及后续管理工作。

  (一)税务登记

  1. 自贸区税务分局负责存量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换发工作应结合税控设备变更等纳税人现场办理工作环节,同步开展,避免纳税人多次往返奔波,并应综合考虑办公场地承受力等因素,安排、通知纳税人分批、有序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涉及私营企业跨区经营报验登记情况的,应在4月5日后,由自贸区税务分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报验登记开业操作。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无需由纳税人重新申请,由征管系统自动转换承续;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换发新税务登记证同时,做好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盖章工作。

  3. 相关税收优惠核定。涉及企业原有享受优惠政策且在系统中有核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核定(如减免税核定、简易征收核定、即征即退核定等)由系统自动衔接,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清理核对工作。

  (二)发票管理

  1. 根据存量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本着“先清理后供应”的原则,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换领和供应各类发票、核发新《发票领购簿》等工作;换票过程中发现遗失发票情况的企业,由自贸区税务分局依法进行处罚。

  2. 在税控设备变更时,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将涉及调整企业剩余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规定清理缴销,并在《发票领购簿》和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好销号记录。

  在变更完成后,以25份为单位,按从高原则向涉及变更企业提供。存量企业应在取得新的税务登记号后,尽快刻制带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存量企业凭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凡使用冠名发票、套章发票或在发票上已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仅限于2014年6月底前在本市使用。

  (三)税控系统变更

  1. 防伪税控企业。根据户管调整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原则,经与上海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信诺公司”)商定,决定由爱信诺、自贸区税务分局、涉及调整企业三方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对相关企业原有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进行技术处理变更后,仍留给企业继续使用。

  (1)落实分工内容。根据市局移交日程安排,由自贸区税务分局牵头,统一安排时间、落实调整场地、准备相关设备(发行器、发行卡、显示器、键盘及打印机等),书面通知爱信诺公司和防伪税控企业携带有关的设备和资料,按指定时间集中办理相关手续。自贸区税务分局和爱信诺公司等应落实专用设备和专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当场为企业变更防伪税控系统,以确保户管调整期间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和开票不中断,维持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金税系统信息录入。在系统数据变更结束、税控设备变更开始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金税系统中做好变更企业的基础信息录入工作,信息录入中应防范误核开票限额等风险。

  (3)发票缴销。在税控设备变更时对涉及调整企业剩余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及需通过税控机器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规定清理缴销,并在《发票领购簿》和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好销号记录。

  (4)抄税、验、拆机。相关企业应按书面通知要求按时携机至统一调整场地报到,报到前一天应对已开具发票信息进行抄税并打印销项汇总表,同时根据未使用完的增值税发票记录按实填写附表《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调整企业的签到与指引工作,爱信诺公司应完成调整企业开票机的验、拆机工作。

  (5)注销报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使用浦东(310115)发行卡在发行系统中对相关企业进行注销(应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并对企业“税控IC卡”解锁,在《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2)中标明“已注销”字样。

  (6)重新发行金税卡。自贸区税务分局(或浦东新区税务局)应使用自贸区(310141)发行卡在发行系统中对开票金税卡重新发行。

  (7)装机验收。爱信诺公司应在金税卡重新发行后为调整企业进行装机,调整企业应在装机完成后签收确认。

  (8)使用接口版开票软件企业的重新注册。在向相关企业发放《户管调整通知书》的同时,应告知使用接口版开票软件(防伪税控开票软件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连接)的企业有关爱信诺公司的联系方式。爱信诺公司应在完成变更后,及时联系变更企业提供注册码。

  (9)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正式更新后180天内,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变更企业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新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10)先比对后抵扣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稽核结果,由征管系统实行新老税号自动对接,便于纳税人申报抵扣。

  (11)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变更企业税号调整后的后续工作,包括原税号红字通用单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出具、发票核查信息传递与办理等。

  2. 防伪税控盘、税控收款机、货运自开票及机动车销售企业

  防伪税控盘、税控收款机税号变更与防伪税控系统变更相仿,其场地、设备准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可借鉴防伪税控系统变更。纳入税控收款机发票明细数据采集的企业在开始变更税控机、器税号前,必须完成上个申报期开票明细数据的上传,设备税号变更完成后将无法上传使用原税号开具的发票数据。

  3. 核查信息的处理

  正式挂牌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浦东新区税务局收到的相关企业核查函处理工作,按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要求回复。

  4. 通用机打发票

  税号变更后,企业应重新下载、安装开票软件后方可开具带有新税号的机打发票;企业在重新下载、安装开票软件前必须完成全部历史开票数据的明细上传,开票软件重装后将无法上传使用原税号开具的发票数据;设备维护商应告知企业上传明细数据及下载、安装通用机打开票软件的路径、方式,并安排客服人员为纳税人解决上传、下载、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

  1. 浦东新区税务局的对口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服务公司应继续做好调整前后的服务工作。

  2.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对口的网站服务公司应在变更月份征期结束后,在网上电子申报系统中做好销户,注销原来的网上电子申报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对网上电子申报做好开户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将用户的税务核定信息导出。

  3. 网上认证企业,浦东新区税务局对口的网站服务公司应在移交月份征期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对网上认证企业做好开户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将用户的税务核定信息导出。浦东新区税务局在移交月份征期结束的180天后,应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撤消移出企业的网上认证开户信息。浦东新区税务局对口的网站服务公司应在移交月份征期结束的180天后,在网上认证系统中做好销户变更,注销原来的网上电子认证信息。企业在移交月份征期结束的180天内,根据认证发票票面信息,分别使用新老账号进行网上认证。

  (五)收入核算业务

  1. 收入分析预测。2014年4月份起,每个月的税收分析报告以及月度和年度税收预测表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分头编制上报。

  2. 重点税源管理

  市局:(1)4月1 日前完成自贸区税务分局四级重点户税号变更工作,重点税源监控级次、报表核定维持不变;(2)4月1日前按新代码(新纳税人识别码)统一抽取1-2月重点税源企业分月数据;(3)4月份起,根据市局《2014年各月重点税源数据抽取时间表》,按新纳税人识别码抽取生成自贸区税务分局各级重点税源数据。

  自贸区税务分局:(1)做好2014年1月、2月总局级和市局级重点税源企业分月数据核对工作,并分别于4月25日、28日前与3月份总局级、市局级重点税源数据一起上报市局;(2)4月份起,自贸区税务分局需按市局重点税源工作有关要求,单独上报总局级、市局级重点税源企业数据。

  3.会统计核算

  市局:协商市财政、国库部门完成移入企业1-3月收入的调库工作;户管调整后,市局统一生成2013年会计账簿期初数,应将涉及变更企业上年期末数据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调整至自贸区税务分局期初数。

  浦东新区税务局:(1)2014年4月8日前,将浦东新区税务局已开票未入库的数据,以清理盘的方式发送至浦东国库;(2)做好移入自贸区企业1-3月的收入调库工作;(3)户管调整后,撤销2014年1月至3月账表,重新进行账务处理,生成税收会计报表,并做好相关报表数据核对。

  自贸区税务分局:(1)4月8日起,对移入企业尚未办结的退库等涉税文书业务重新受理,尽快办结;(2)4月份起,负责洋山港企业收入调库的数据提供工作;(3)4月8日前,将自贸区税务分局已开票未入库的数据,以清理盘的方式发送至浦东国库;(4)做好移入自贸区企业1-3月份的收入调库工作;(5)户管调整后,撤销1月至3月账表,重新进行账务处理,生成税收会计报表,与浦东新区税务局一起做好相关报表数据核对。

  4.票证管理

  4月份起,自贸区税务分局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印制计划上报,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七)出口退税管理

  1.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税号变更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按浦东税务局原所辖出口企业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各项变更信息(如征税机关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企业业务分组等),编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清单(以下简称变更清单,一式二份),在变更清单中,应注明出口企业的类型(即外贸或生产),然后加盖公章后交市税务三分局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2. 市税务三分局收到自贸区税务分局变更清单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更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并将变更清单(一份)盖章确认后返还自贸区税务分局。

  (2)对变更清单中的外贸企业,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上传企业FA信息,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正常清分。

  附件下载: doc 文件

  1.告纳税人书

  2.税号变更通知书

  3.税号变更涉及事项须知

  4.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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