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2015]480号 2015-12-17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北地税报〔2015〕33号)请示收悉。关于纳税人自行将建设用地使用于种植养殖应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39号)第一条“对于纳税人将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实际上用于种植或养殖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一条的解释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如果该土地确属由房地产开发用地转变成种植和养殖专业用地这一情况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即‘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精神,我局同意你局的意见,即纳税人只有将其取得的建设用地,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变成农牧业用地之后,其用地才可依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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