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主要经营设计、制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发电应用系统、太阳能电站及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以上的企业。我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007年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申请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请问,我公司因周转资金困难,可否实行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答: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同时,《》()第八条规定,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你企业周转资金短缺,且符合申请条件,可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向省级国税局申请批准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并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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