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7]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29
摘要: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完善各类就业群体调查摸底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机制,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关联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研判工作,为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制定风险预案提供数据支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2017]76号                       2017-9-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源。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促进劳动者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本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在经济转型中稳定和扩大就业,以提升就业供给质量支撑经济转型,实现稳增长与促就业的有机结合。将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牢牢稳住就业基本盘。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探索建立本市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估机制,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税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促进就业协同。围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目标,注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相协调。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的要求,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不断完善以现代服务业为主、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带动就业结构的优化。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拓展发展广度和深度。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优势制造业,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高品质转变。(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文广影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旅游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继续落实国家及本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征收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建设全市企业服务平台,构建集聚政策和服务的普惠制企业精准服务体系。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奖励机制。鼓励小微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研发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建设企业专利联盟,构建企业之间专利共享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大力发展新兴业态,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不断拓展就业新领域。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探索适应其发展规律的监管模式。将鼓励创新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将“四新”经济企业列入鼓励类信贷支持领域。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工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从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聚焦新就业形态特点,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和管理制度,扩大灵活就业管理覆盖面。加快推进“互联网+社保服务”,完善“网上社保”,不断优化便民经办服务机制,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业务,方便跨地区就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涉企证照事项,部署推动“多证合一”,降低创业的制度性成本。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清理行业准入证件。巩固和强化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完善服务举措,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统一监管要求和标准,科学设计监管内容和方式,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加快信息追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执法配套保障,提升执法监督效能,促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从机构整合到效能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改办、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创业载体。鼓励各区、各类产业园区和企业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鼓励各类孵化基地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孵化服务模式,适应市场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整合部门资源,集聚创新创业要素,发挥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的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开展服务评估,落实奖补政策,促进创业服务提质增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政策举措,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构建适应不同阶段创业者需求的多层次、多元化创业培训政策体系。发挥科技成果资助政策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以其科研成果或专利发明创办企业。鼓励各区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扶持群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在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方向的产业、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在创业扶持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强化创业担保资金管理,健全担保资金持续补充机制和代位清偿资金核销机制。进一步扩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范围,提高个人免担保额度,优化利息补贴办法。推进应收账款融资试点、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有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作用,通过降低资助门槛、提高资助标准等方式,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征信知识教育引导,扩大高校毕业生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服务政策体系。(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市科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促进青年(大学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和创业。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创业的体制机制,聚焦在校学生、失业青年、在职青年等不同阶段的青年群体,强化分类施策,形成覆盖不同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政策服务支持链,着力提升青年劳动者的供给质量和就业质量。深化学校教育教学体制改革,加强职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发展规划。推进就业创业见习向教育阶段延伸,推广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加强职业培训,提升职业经验、求职技巧、职业技能等综合素质。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辐射示范作用,推动分基地建设,形成市、区联动,层次丰富的创业者实训体系,满足青年(大学生)创业需求。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不断优化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环境,进一步完善留学人员工作和创业咨询服务机制。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在本市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也可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合资,还可以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名义来沪投资。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发挥人才专项资金作用,吸引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海关按照规定给予通关便利或办理减免税手续。简化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建立健全市场认定人才机制,完善永久居留证申办途径,为入外籍留学人员提供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上海海关、市教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就业促进的联动机制,确保区域重大项目拿出一定比例岗位用于招收本市离土农民等农村劳动力就业。落实跨区就业补贴、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等专项政策,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竞争力。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大力发展都市现代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适应农村青年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青年农村劳动力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引导青年农村劳动力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对企业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在上海有就业经历的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岗前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深化与本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的劳务协作关系,开展就业扶贫工作,加强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服务,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对口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沪就业提供精准服务,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就业扶贫。通过上海市博士后服务团、专家服务基地等,引导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对口支援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深层次的科技和人才合作,努力为当地创造一批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调查排摸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就业困难人员确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认定,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落实就业援助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促进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到特定行业就业,充分发挥养护服务等公用事业单位吸纳就业的作用。对确实难以市场化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积极落实购买服务政策,加大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服务,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需求和个性特点,研究制定针对性、个性化的就业援助方案,确保在服从安排、不挑不拣的前提下,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积极推进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大力建设就业援助基地。鼓励困难群体参与社区服务,通过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继续做好残疾、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各类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完善稳岗补贴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受产业结构调整影响的企业应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稳定职工队伍。对确需分流转岗的职工,要针对性地落实就业帮扶措施,对需要市场化就业的,及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给予个性化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对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扶持;对于有创业意愿的,及时对接创业扶持政策;对于有提升能力需求的,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鼓励社区工作者队伍吸纳分流转岗人员。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及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税收优惠、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等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按照规定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强化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五年内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退役军人,特别是政府安排工作岗位后再次失业的退役士兵列入就业服务重点对象,根据其技能水平和求职诉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

  (十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探索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建立招生、培养、就业联动的专业预警机制。深入推进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建设,进一步实施“卓越工程师”“卓越法律人才”“卓越新闻人才”等计划。推动高校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推动“百万在岗人员学力提升”计划。广泛发动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校、企业培训中心面向各类企业中的一线员工和高技能人才、创客人群开展培训,提升综合素质。不断加强职业教育的横向融通,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依托职教集团,打造校企合作平台,引导企业参与办学。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构建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内容多层次,有效覆盖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新模式,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师资培训,建立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和企业实践基地,打造专兼结合的“双师型”队伍,整合各类资源,继续开展中职双创基地建设。(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主动服务创新发展战略,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扩大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规模,稳步推进中本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继续推行学分银行实践,加强职业学院实训中心建设,推动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有效衔接。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以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新转岗人员和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为重点,支持企业通过企校合作开展学徒培养,给予培训补贴等政策扶持。扩大“双证融通”试点范围和规模,探索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对接。(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团市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继续推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鼓励大规模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并辐射带动上下游企业及同行业技能人才培养,对成果显著并向社会开放的给予经费资助和培训补贴。深入推进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加大资助力度,进一步发挥其在技术创新、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引领作用。继续做好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积极推进公共实训基地体系建设,形成公共实训基地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推进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学校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方案,强化技能实训环节,落实订单式培养。全力做好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申办和筹备工作,加强在沪国家集训基地建设,积极探索上海选手培养基地试点,完善选手选拔培养长效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运作良好,成效显著的国家集训基地、上海选手培养基地,在设施设备资助、生活费补贴和带教专家待遇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国技能大赛为引领,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练兵与技能竞赛活动,引导全社会崇尚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推动建立“上海工匠”选树机制,努力打造与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时期产业工人开放教育体系。不断完善“培训、练兵、比武、晋级”四位一体的职工职业技能发展机制,为职工技术技能水平提高搭建平台,为职工成长成才开辟快速通道。落实职工技能提升奖励实事项目,实施上海工会职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奖励,一线职工授权发明专利奖励,职工晋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带教师傅奖励等实事项目,扩大职工受益人数,切实激励职工提升技能素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创新改革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模式,在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基础上,建立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等分层次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研究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国家职业资格相衔接的政策,制定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补贴政策。鼓励行业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促进高等级技术工人薪酬合理增长,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探索研究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健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制定和发布机制。创新培训模式,探索搭建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互联网移动学习云平台。鼓励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培训理念、培训课程、培训手段等,探索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在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直接补贴个人的基础上,对定向培训、农民工培训等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有培训能力的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通过中小微企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对接优质培训机构,提供集中培训服务,培训经费补贴到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一)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不断完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营造有利于职场女性、残疾劳动者等群体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对就业歧视及违法职业中介行为的打击力度,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公平公正及和谐稳定。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积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加快制定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服务办法,防止入职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妇联、市残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探索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站建设,依托市、区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街镇服务窗口,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构建适合本市实际的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模式,大力支持各类市场化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切实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预测,定期发布“乐业报告”“市民创业状况调查报告”等就业创业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移动平台建设,完善网上服务功能,健全实体大厅、网上经办、移动服务、自助终端一体化的信息系统支撑平台,深化和扩大“乐业上海”“海纳百创”“技能上海”等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影响力,不断拓展服务形式和功能。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积极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各类就业创业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团市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三)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坚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发挥绩效考核的引领导向和督促检查作用。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和促进创业工作小组的作用,统筹推进本市就业创业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坚持宣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宣传手段,将各类就业创业政策讲清讲透。加强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完善各类就业群体调查摸底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机制,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关联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研判工作,为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制定风险预案提供数据支撑。(市统计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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