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6]70号 1996-12-0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财工〔1996〕185号)转发给你们,对城镇集体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的,其兼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请一并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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